索 引 號 | 0144566907/2020-01308 | 分 類 | 政府辦文件 |
發布機構 | 姜堰區政府辦 | 發文日期 | 2020-09-29 |
文 號 | 泰姜政辦[2020]53號 | 時 效 |
各鎮(街道)人民政府(辦事處)、各園區管委會、區有關委辦局、區有關單位:
《泰州市姜堰區區級部門向鎮(街道)交辦事項準入制度》已經區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0年9月29日
泰州市姜堰區區級部門向鎮(街道)交辦事項準入制度
第一條 根據《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印發〈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泰姜辦〔2020〕44號)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交辦事項準入,是指除《泰州市姜堰區“屬地管理”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清單》外,其他確需鎮(街道)辦理或協助辦理的事項,均應經審核批準后,才能交由鎮(街道)辦理或協助辦理。
第三條 區級部門不得以部門、議事協調機構、臨時機構等名義擅自將明確由本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交由鎮(街道)辦理。
第四條 已列入“屬地管理”的事項,相應部門無需再提出申請,屬于鎮(街道)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項,鎮(街道)必須認真貫徹落實;屬于鎮(街道)依法協助的工作事項,區級部門應當為鎮(街道)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。
第五條 未列入清單范圍內、但確需鎮(街道)辦理或協助辦理的事項,區級部門應當作出專項說明,明確主體責任、配合責任、辦事流程、完成時限、保障措施等,書面征求鎮(街道)的意見,形成協商意見后填寫《泰州市姜堰區區級部門向鎮(街道)交辦事項準入申報審批表》(見附表,以下簡稱《申報審批表》),并附相關材料向區委編辦提出書面申請。
第六條 區委編辦會同區司法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,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。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事項,由區委編辦報區委、區政府批準后實施。
第七條 經批準準入的事項,區級部門持《申報審批表》與鎮(街道)聯系,由鎮(街道)協助落實。
第八條 經批準準入的事項,區級部門要按照“權隨責走、費隨事轉”的原則,為鎮(街道)提供必要的保障并進行相應培訓、指導。
第九條 準入事項發生變化不適宜繼續由鎮(街道)辦理的,由區級部門或鎮(街道)及時申請退出或終止任務,經區委編辦會同區司法局審核后,報區委、區政府批準,并書面告知各相關單位。
第十條 對舉辦培訓、開展調查等臨時性事項需要鎮(街道)協助辦理的,由區級部門和鎮(街道)協商解決。
第十一條 對不適合通過準入方式進入的事項,區級部門又難以完成或者履職成本過高的工作,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政策規定的,應該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委編辦商區司法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泰州市姜堰區區級部門向鎮(街道)交辦事項準入申報審批表
申請單位:(蓋章) 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
申請交辦理由 | |||
申請準入理由 | |||
聯系人 | 聯系電話 | ||
覆蓋地域范圍 | |||
征求鎮(街道) 意見情況 | |||
工作時限 | 階段性□ | 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| |
常規性□ | 長期 | ||
工作內容 | |||
目標任務 | |||
編辦、司法局 審核意見 | 年 月 日 | ||
審批意見 | 年 月 日 |
備注:相關依據材料另附。此表一式三份,申請單位、區委編辦、區司法局各一份